1、营改增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享受吗?
答:2012年11月1日1前,如果我市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5、营改增试点开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试点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6、营改增之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请问要交税吗?
答: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试点纳税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